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护理服务管理系统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
我院近期拟对“护理服务管理系统”项目启动采购程序,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精神,现将有关该项目的主要用途、功能及使用目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售后服务等)进行公示。详见附件一:采购需求书。
本次公示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公示期: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6日。
如有异议,请联系:石老师 0511–85025792
采招办:邱老师 0511-80820337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信息科
2021年3月30日
附件一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2019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成为全国6个“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直辖市)之一。且随着我院整体医疗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护理部工作的不断进步和思考,护理管理的需求和压力日趋加重,借助信息化的绝对优势,满足本院越来越多的护理服务需求的同时,对现有护理服务管理进行升级改造势在必行。目前广东省已经率先开展全面化线上护理服务,护理服务管理系统是解决百姓看病难、医疗资源紧缺的一次重大尝试,是护理价值的一种体现,是将护理服务从医院内部延展到家庭、线下延展到线上的一次探索,发挥医院的专业技术优势,把优质资源送到了患者身边,为患者带去健康和便利。今后,医院也将不断探索实践新型医疗服务模式,通过本院护士为患者提供线上咨询、在线评估、慢病管理、上门服务等精细化优质服务,努力为全区更多不便出门的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护理服务,提升患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通医疗惠民的“最后一米”。
综上所述,我院准备采购护理服务管理系统,项目预算为50万元。
二、采购用途
采购用途:□科研 □教学 ☑医疗 □管理 □后勤 □其他
用途说明:用于响应省市卫健委对于互联网+服务的政策要求,并进一步提高护理日常工作的患者管理效率,拓宽护理管理的服务模式,最终改善患者的就医服务和就医体验。
三、采购需求一览表(货物类):
序号 |
货物名称 |
是否为进口设备 |
单位 |
数量 |
是否属核心产品 |
1 |
综合医护服务移动平台 |
否 |
套 |
1 |
是 |
2 |
线上护理服务系统 |
否 |
套 |
1 |
是 |
3 |
管理后台 |
否 |
套 |
1 |
是 |
四、技术指标(按一览表中货物分别填写)
1. 综合医护服务移动平台( 1 套)
序号 |
指标项 |
重要性 |
指标要求 |
关键指标理由 |
1 |
多合一平台 |
★ |
支持嵌入第三方平台,对接我院现有互联网医院业务及服务。 |
考虑到入口归一问题,需支持对接医院现有互联网服务平台。 |
2 |
统一鉴权 |
|
多业务系统统一鉴权,即支持对接医院现有互联网门户后,支持医院门户平台单账户鉴权即可以访问护理业务系统。 |
|
3 |
安全保障 |
★ |
移动平台支持加密通讯,水印,访问日志,加密存储,移动设备管理能力等。 |
移动互联网应用,在便捷服务的同时需做好医疗服务的安全保障,故平台需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为防止用户截屏泄露资料,移动端需具备防截屏或水印功能。 |
4 |
即时通讯 |
★ |
支持包括图文聊天,在线互联网音视频等通讯能力。 |
护理上门服务前有必要和患者进行线上沟通以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且护士也需要可以在线和医生或其他护士进行在线讨论,故平台需支持医患、医医的线上即时通讯。 |
5 |
通讯录 |
|
满足院内科室组织结构的通讯录,专慢病团队的通讯录,跨院合作通讯录等多种形式。 |
|
6 |
医护协作 |
|
支持一键分享患者资料,群聊,会诊等形式的医护协作。 |
|
7 |
移动患者360 |
★ |
支持对接患者就诊信息和健康信息的展示和检索查询。对接医院内部的病历、检验、检查(影像)、病理、手术、护理等业务系统数据。 |
护士服务前尽可能的了解患者的既往病情有助于护士更好的评估患者基本情况,更好的保障患者线下服务。 |
8 |
互联网护理 |
|
在移动端建设互联网护理专题门户,满足护理人员基于医护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护理业务。 |
|
9 |
移动推送 |
|
接收相关业务应用的各种推送信息,包括订单信息,会议通知,危急值,各种报告,待处理事件等。 |
|
10 |
个人中心 |
|
个人信息查询,个人密码/手势等管理设置,个人设备管理等。 |
|
2. 线上护理服务系统( 1 套)
序号 |
指标项 |
重要性 |
指标要求 |
关键指标理由 |
1 |
在线注册及实名认证 |
|
患者在使用服务前应该进行账号注册和实名认证,以确保服务过程中可以更好的进行质量和风险评估。 |
|
2 |
在线健康档案及评估 |
|
在患者发起服务请求前,建议患者对自身情况进行资料上传,如果是外院患者,需要拍摄病历等照片上传到平台,方便护理专家对患者情况进行评估。 |
|
3 |
在线服务查询 |
|
患者登录患者平台可以查询相关服务内容,包括服务明细和流程,服务价格,注意事项和免责条款,服务形式等。 |
|
4 |
在线服务订购 |
★ |
患者根据自身需要对服务进行订购,订购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点选多个服务加入购物车,在此过程中可以在线咨询客服,后进行付费。付费需具备预付款机制。 |
为支持后期医院对于互联网服务的运营需求,以及实际购买服务和接受服务时间可能不一致的问题,需要支持服务项目和上门服务分开购买。且由于实际服务时的耗材和服务情况的不确定性,为保障医院和护士的合理利益,需进行预付款的支付机制。 |
5 |
在线服务 |
|
在线服务需包含在线咨询,在线预约挂号,在线专病管理等。 |
|
6 |
服务评价和投诉 |
★ |
对每个在线服务结束或过程中,可以支持患者对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
为促进护士服务水平的提高,需支持患者对护士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
7 |
接单 |
★ |
护理人员可接到后台服务派单,了解患者详情,订单详情等。 |
为保障服务管理的合理性,所有的服务订单需有专门人员进行统一派单安排。 |
8 |
服务订单确认 |
★ |
护理人员上门后,针对患者订购服务所需要的物料进行评估,并进行服务内容的确认,确认后由护理人员出示服务和物料清单,由患者确认。 |
为了保障上门服务的合理性,减少医患双方对订单的分歧和纠纷,需要支持护士服务前和患者进行服务及耗材的订单确认。 |
9 |
服务完成 |
|
护理人员完成服务后,和患者确认完成服务,并对患者的服务过程进行简单描述,对患者健康档案进行维护,支持护患双方相互评价。 |
|
10 |
安全管理 |
★ |
护理人员上门服务过程中,对护理人员全程位置跟踪、全过程视频留痕。并支持一键报警,后台人员可以接到报警。 |
为保障护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系统需支持一键报警、视频记录、定位跟踪等安全保障功能。 |
3. 管理后台( 1 套)
序号 |
指标项 |
重要性 |
指标要求 |
关键指标理由 |
1 |
科室管理 |
|
根据服务项目按科室进行建制管理。 |
|
2 |
护理人员管理 |
|
护理人员的实名认证,资质管理,排班管理。 |
|
3 |
服务项目管理 |
|
根据计划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定义,上架,价格管理等。 |
|
4 |
物料管理 |
|
根据护理服务所需要的物料,进行清单和价格管理,以支持在线下服务过程中,进行清单和费用计算。 |
|
5 |
工单管理 |
|
包括调度人员的派单和护理人员接单。 |
|
6 |
安全管理 |
★ |
支持人员定位,报警管理。 |
为保障护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系统需支持定位管理及报警管理。 |
7 |
绩效管理 |
★ |
支持根据护理人员的工单,患者评价、投诉等,进行绩效统计和相应的管理。 |
医院财务绩效考核相关要求。 |
8 |
财务管理 |
★ |
支持支付管理,结算分账。 |
医院财务绩效考核相关要求。 |
五、商务和服务需求
序号 |
商务和服务项目 |
重要性 |
商务和服务要求 |
1 |
供货期 |
★ |
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工作 |
2 |
质保限 |
|
至少免费质保一年 |
3 |
原厂售后 服务承诺 |
|
7*24小时提供紧急呼叫,供应商第一时间远程响应,针对远程技术支持无法解决的情况, 3小时内派现场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故障排查和恢复工作。 |
4 |
服务标准 |
|
免费质保期内,对于产品自身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应用系统出现的问题,供应商应负责免费维修。如设备发生故障,供应商接到故障通知后优先提供电话、网络远程服务,在电话及网络程服务无法解决问题时提供上门等服务方式。 |
5 |
培训 |
|
在系统软件安装、调试完成后,供应商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对系统软件使用者进行免费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后台的使用操作,直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为止。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由院方自定。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的用户手册和技术文档以支撑业务使用人员和院方的技术人员使用。 |
6 |
验收标准 |
|
所有参数功能满足要求,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
7 |
付款方式 |
★ |
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乙方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产品发货并派工程师上门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 |
六、特定资格条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如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等。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