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燃气制备过程参数控制与目标反演虚拟仿真实验软件采购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
生物质燃气制备过程参数控制与目标反演虚拟 仿真实验软件采购信息公示
我校近期拟对生物质燃气制备过程参数控制与目标反演虚拟仿真实验软件启动采购程序,为充分创造条件让供应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精神,现将有关该项目的主要用途、功能及使用目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售后服务等)进行公示。详见附件一:采购需求书。 本次公示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如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后五日内,书面送(寄)达我处,逾期不予接受。 联系方式: 使用单位联系人: 冯永强 18851401985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人:杨春犁 0511-88797345
江苏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年6月2日
附件一:采购需求书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及编制依据、总体要求等)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的人才培养,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环境领域的应用,生物质燃气是未来“零碳”绿色建筑的重要能源供给。面向绿色建筑的发展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急需培养一批具有工程实践能力的本专业专门人才。 目前,各高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培养计划中开设有《建筑环境能源工程》、《燃气工程》等课程,且大都为专业核心课程。生物质气化制备可燃气作为生物质能转化利用中的重要技术,是课程实验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内容。我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设置在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依托学院在能源领域的学科优势,深入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环境中的应用。生物质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质气化燃气技术可实现清洁燃气的制备与建筑应用,开展该领域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十分迫切。然而,面向工业化生产的生物质燃气制备过程实验教学在高校难以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燃气组分富含氢气、一氧化碳和甲烷等有毒易爆气体,实验存在危险性; (2)工业化生产气化装置系统价格昂贵且占地面积大,高校难以建造; (3)实验耗时长且成本高,群体受益的教学目标难以达成。 为了解决以上生物质气化燃气制备本科实验教学中存在难以克服的核心问题,本虚拟仿真项目以生物质燃气制备工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课程和实验大纲要求,依托团队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的科研成果(大规模生物质气化燃气制备示范装置、气化过程实验数据和模拟计算结果),采用可视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构建高仿真度的生物质气化燃气制备工业生产系统,开发生物质燃气制备过程参数控制与目标反演虚拟仿真实验。 实验平台的组件主要包括: (1)气化系统功能与可视化 设备系统构造:对1比1还原的各个气化设备的每个部件深入学习。 气化过程可视化:详细讲解生物质原料在气化炉内部反应过程。 气化过程可视化:随机给出任务目标让用户在场景中找出相应的设备,考察学生知识掌握情况。 (2)气化过程参数控制 气化系统启动:通过引导让用户了解气化炉启动流程。 空气量调控:在一定条件下用户输入不同的空气量得出相应的一系列的数据,让学生进行分析总结。 水蒸气量调控:在一定条件下用户输入不同的水蒸气量得出相应的一系列的数据,让学生进行分析总结。 气化温度调控:在一定条件下用户输入不同的温度得出相应的一系列的数据,让学生进行分析总结。 (3)气化目标优化 产物富氢量优化:用户选择在一种生物质原料条件下,通过输入入炉空气量和入炉水蒸器量得出一系列的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其中氢气最优值。 气化组分优化:用户选择在一种生物质原料条件下,通过输入入炉空气量和入炉水蒸器量得出一系列的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其中气化组分最优值。 气化经济性优化:用户选择在一种生物质原料条件下,通过输入入炉空气量和入炉水蒸器量得出一系列的数据,并对该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其中产物经济性最优值。
综合考虑,本项目采购预算:49.8万 二、采购用途 采购用途:□科研 √教学 □医疗 □管理 □后勤 □其他 用途说明:本虚拟仿真实验主要面向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等专业的本科三、四年级学生,支持《工程热力学》、《流体力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导论》等相关课程。项目成熟后向相关专业学生提供网络平台开放,学生可进入项目实验平台进行虚拟实验操作,还可自由设计实验项目、实验流程、完成相关的实验内容,并希望可以逐步向兄弟院校以及社会开放相关资源。 三、采购需求一览表(货物类):
四、技术指标(按一览表中货物分别填写) 1. 生物质气化过程参数控制与目标优化虚拟仿真实验 ( 壹 台或套)
注: 表中“★”代表关键指标,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响应被拒绝; 五、商务和服务需求
六、特定资格条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如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等。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