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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公示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检查预约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02 浏览次数:
我院近期拟对检查预约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启动采购程序,为充分创造条件让供应商参与我院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9〕10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精神,现将有关该项目的主要用途、功能及使用目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主要配置、售后服务等)进行公示。详见采购需求书。 本次公示是本单位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公示期:2023年10月02日-2023年10月09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书面送(寄)达我处,逾期不予接受。 使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信息处 蔡老师:0511-85025792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国采办 张老师:0511-80820337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图书馆五楼信息处 江苏省镇江市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行政三号楼五楼国采办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国资管理与采购招标办公室 2023年10月02日 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2020年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405号)要求三级医院应该提供检查集中预约,各医院需要不断优化预约诊疗流程,避免门诊二次预约导致重复排队的情况,缩短预约后在医院的等候时间,加强门诊号源管理。 目前,我院在用检查预约系统无法实现全院各类检查统一平台预约,预约操作过程繁琐,预约方式单一。为提升医院检查服务模式,统一安排预约资源,提高检查设备利用率,门诊提出升级改造检查预约系统。通过系统改造实现移动端检查预约、缴费、提醒、签到、排队等全流程一体化操作,智能推荐患者最佳预约排程,有效整合医技资源,极大优化患者预约流程,提高整体检查效率,提升患者满意度。同时,检查预约是医院等级评审、国家电子病历评级的重要信息系统,为此拟进一步推进检查预约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工作。 二、采购用途 采购用途:□科研 □教学 □医疗 □管理 □后勤 □其他 用途说明: 三、采购需求一览表(服务类)
四、技术指标(按一览表中服务分别填写) 4.1、项目背景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指明,新医改需要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展开。本项目为改善医院的就医环境,保障医疗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同时推进医院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实现未来的医疗信息区域共享打下基础。检查科室目前已实现信息化建设,包括放射、彩超、心电、B超、CT在内的各个科室均有影像图像登记系统来实现患者信息登记及预约检查等工作,但是各个检查科室系统相对孤立,患者多项检查容易引起冲突,且项目间缺少科学统筹机制,造成病人多项目预约来回奔波,因检查时长影响平均住院日,增加患者住院费用等。检查预约信息系统的建设迫在眉睫,合理有效的管控机制将由助于医院业务的有序开展,解放医务工作人员的额外时间,让医务工作人员更专心于专科工作。 基于以上事实对我院检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启动全院检查资源统一预约项目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不仅简化医务人员的工作,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更促进医院符合医疗政策,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提升医院的综合竞争力。 4.2、建设原则 4.2.1 安全性原则 系统采用的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以及通信协议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系统软、硬件的选型和建设模式的制定都必须充分考虑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和技术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并采用各种手段保证敏感信息的安全。 4.2.2 标准化和规范化 为促进医院数据的共享和综合利用,应严格依照项目管理的思路和方法,软件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软件工程的标准,保证系统质量,提供完整、准确、详细的培训技术文档和用户操作文档;应用设计符合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符合信息产业部及卫生健康委所颁布的基本规范设计,并根据医院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扩充,满足医院的需要。 4.2.3 稳定性原则 项目建设应首先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系统须保持全年99.99%的稳定运行无宕机时间,并充分利用现有各种系统及资源,尽可能减少对医院日常业务的冲击。 4.2.4 可靠性原则 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医院现有基础硬件设施的部署情况,并根据医院未来的发展及应用要求,从效率、可管理性、可靠性、可用性、安全等角度综合考虑。 4.2.5 可扩展性原则 为适应医院现有及未来业务的发展,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软件设计尽可能标准化、模块化、组件化,低耦合性,提供配置模块和客户化工具,使本系统可灵活配置,支持免费与第三方系统应用的无缝集成。 4.3、系统功能设计 详见附件 ★4.4、其他个性化功能
五、商务和服务需求
六、特定资格条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如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等。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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