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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合格供应商遴选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次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SDXZBCG2021016 项目名称: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合格供应商遴选 采 购 人:江苏大学 2021年1月
目 录 3.6 响应文件的签署、形式及装订............................................................................. 8 5.3 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0 5.7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的处理........................................ 12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2 第五章 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租赁合同(参考格式)................................................ 2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合格供应商遴选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进行竞争性磋商公告,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一)采购项目: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合格供应商遴选 (二)采购编号:JSDXZBCG2021016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一)项目概况:为保障学校用车需求,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用车合格供应商。 (二)最高限价:
(四)服务期:2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合同一年一签。 (五)中标供应商数量:3-8家。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客运汽车租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六个月内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以上各条件为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有任何不满足或不完整将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4.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3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江苏”网站(http://credit.jiangsu.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磋商文件获取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江苏大学信息公告网招标信息栏目(https://xnxx.ujs.edu.cn/zbxx.htm)发布,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可下载附件磋商文件。 六、投标、磋商开始时间 (一)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 2 月 7 日9:00-9:30; (二)文件工本费:人民币200元,无论中标与否,均不退还; (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 2 月 7 日9:30; (四)磋商开始时间:2021年 2 月7 日9:30; (五)地点:江苏大学梦溪校区理化楼306会议室(镇江市梦溪园巷30号)。 七、联系方式 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徐老师 0511-88790072 后勤处(集团) 何老师 0511-88791958 地 址: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 八、其他 (1)投标人须遵守招标人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登记相关信息,正确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及防疫行程卡,接受体温检测。 (2)有关本项目的更正公告,敬请关注江苏大学信息公告网招标信息栏目(https://xnxx.ujs.edu.cn/zbxx.htm)。 江苏大学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2021年 1 月 28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 1.1.2 采购人指江苏大学。 1.2 合格的供应商1.2.1 凡有能力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格的供应商。 1.2.2 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1.2.3 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1.2.4 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5 无论磋商文件是否提及,投标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应是真实有效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必须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要求,否则,将视为不合格供应商,其响应文件无效。 1.3 参加采购活动费用无论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4 法律适用本次采购活动及其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 磋商文件的约束力1.5.1 供应商一旦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1.5.2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磋商文件2.1 磋商文件的组成2.1.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 2.1.2 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2.1.3 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等。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或被视为无效。 2.2 磋商文件的更正或补充2.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磋商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修正。 2.2.2 对磋商文件的更正,将在原公告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更正公告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约束力。因供应商未能及时全面地关注更正公告而导致其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并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3 当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时,以采购人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为准。 2.2.4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更正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并按2.2.2条规定的方式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3.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3.1.1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用简体中文书写。 3.1.2 供应商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译文为准。如译文有误,有关风险与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1.3 除在磋商文件第六章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3.1.4 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2 响应文件的组成3.2.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有关格式按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投标函、报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除必须具有的履行合同所需的提供货物、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技术方面的能力; (4)投标人依据评分办法及项目采购需求应提交的各类证明资料;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2.2 若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3.3 投标报价3.3.1各投标人按照报价表的内容、格式及报价说明填报报价;所有报价均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3.2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能涵盖车辆运行所有费用,包括车辆折旧、保险、燃油、升级、保养、维修、利润、税金、驾驶员餐费等所有费用,不包括路桥费、停车费、驾驶员住宿费。 3.3.3 除非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采购人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3.4 投标报价中的货币投标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投标有效期3.5.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的九十天,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投标。同意这一要求的供应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受投标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3.6 响应文件的签署、形式及装订3.6.1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每份响应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3.6.2 响应文件正本中,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可提交复印件外,其他文件均须提交原件,文字材料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的正本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且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本磋商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投标、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3.6.3 响应文件如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6.4 响应文件须固定装订成册。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4.1 响应文件的密封4.1.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专用袋(箱)中(正本一包,副本一包),并在专用袋(箱)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口处应骑缝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4.1.2 专用袋(箱)上须注明: (1)采购编号及项目名称; (2)分包号(如有); (3)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传真等。 4.1.3 响应文件未按第 4.1.1和 4.1.2条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采购人不对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 4.2.投标截止时间4.2.1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第三章“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采购人指定的投标地点。 4.2.2 若采购人按规定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4.3 迟交的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4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的书面内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书面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4.4.2 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第3.6.3条规定签署,正、副本分别密封,并按第4.1.1条规定标记,还须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和“开标前不得启封”字样。修改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上述补充或修改若涉及投标报价,必须注明“最后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 4.4.3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修改响应文件。 4.4.4 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 4.4.5 采购人接收的所有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五、响应文件启封及评审5.1 响应文件启封5.1.1 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启封响应文件。 5.1.2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应参加投标项目的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参加本活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理签名报到和递交响应文件等事宜。若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项目的磋商活动,则无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5.1.3 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毕签名报到、递交响应文件以及其它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的事项(如样品递交等)。 5.1.4 响应文件启封时,供应商代表、公证员(必要时)将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5.1.5 若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采购人将拒绝接收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5.1.6 按照第4.4.1条规定,同意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拆封。 5.2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 5.3 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5.3.1 资格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供应商资质(磋商文件第三章要求); (2)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报价要求。 5.3.2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响应文件的有效性(签署、盖章情况等); (2)响应文件的完整性(正本、副本、内容等); (3)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等)。 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以上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无效。 5.3.3 所谓偏离是指响应文件的内容高于或低于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所谓重大负偏离是指供应商所响应的服务内容、质量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多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作出结论。 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与否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5.3.4 评标委员会在初审中,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原则如下: (1)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若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该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 5.4 响应文件的澄清5.4.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人员按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质询。 5.4.2 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某些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材料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 5.4.3 供应商不按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书面澄清,将视为放弃该权利。 5.4.4 并非每个供应商都将被要求澄清。 5.5 评标及中标5.5.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5.5.2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售后服务等,供应商回复评标委员会的提问。 5.5.3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初次报价)。 5.5.4 评标委员会按磋商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审办法对每份合格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任何单项因素的最优不能作为中标、入围的保证。 5.5.5 评标委员会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工作停止,采购人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5.6 评标过程保密5.6.1 在宣布中标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响应文件和中标、入围意向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5.6.2 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处理。 5.6.3 在评标期间,采购人将有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联络。 5.7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的处理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重新招标或用其它方式确定供应商。 (三)评标委员会如建议对采购方式进行改变,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规定时间内不表达意见的,视同不参加。 5.8 废标(终止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废标(终止采购活动): 5.8.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8.2 供应商的报价均不符合报价要求的; 5.8.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5.9.1 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9.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9.3 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9.4 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9.5 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合同授予及签订6.1 确定中标供应商6.1.1 采购人严格按照本磋商文件的约定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将在原公告媒体上公示。 6.1.2 评标结束后,如有必要采购人可以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考察。 6.1.3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入围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恶意竞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质疑处理6.2.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6.2.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6.2.3 质疑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如递交质疑者不是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授权代表,须由供应商另行出具授权)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6.2.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委托代理人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2.5 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 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6.2.6、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其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其他供应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6.3 中标通知书6.3.1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的供应商,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6.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4 签订合同6.4.1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如中标人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4.2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4.3 磋商文件、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6.4.4 签订合同后,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合格供应商遴选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你单位参加,并提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招标主要内容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具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的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客运汽车租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6)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六个月内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以上各条件为资格审核的必要条件,有任何不满足或不完整将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 三、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所有分值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报价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且报价分相同的并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细则 (一)资格性审查(通过/未通过):
(二)符合性审查(通过/未通过):
(三)评分因素及分值
说明:以上评标标准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除了按照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外,所有对应的原件在磋商时必须随身携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核查要求时,必须立即无条件提供,否则视为不满足。 (三)定标原则 根据上述评标办法,推荐总得分前8名为中标候选供应商;8家≥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3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3家时,采购人重新招标或用其它方式确定供应商。有效投标供应商指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以所有中标候选供应商某项最终报价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作为该项拟中标价,最终报价高于或等于拟中标价的,中标价按拟中标价执行;最终报价低于拟中标价的,中标价按最终报价执行。以此确定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各项中标价。 四、有关磋商当日流程6.1 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6.2 供应商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人签到处验证合格后办理签到手续,并递交响应文件。 6.3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授权代表不要远离开评标会场,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6.4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售后服务等,供应商回复评标委员会的提问。 6.5供应商填写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初次报价)、填写承诺函。 6.6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定标方法和标准,对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计算中标价。所有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一、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根据采购人需要,随用随订,每次接到预订后,主动联系用车对象,初步了解采购人的基本情况,制定行车计划,落实车辆安排,并要求驾驶员提前10分钟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乘车前驾驶员应下车相迎,热情耐心接受乘客咨询,解答采购人提问。租赁车辆驾驶员须持有符合车型对应所需的有效驾驶证,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着装整洁得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文明上岗,诚信守时,作风正派,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行程路线,安全文明行车。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指定数量车型的租赁服务,按时到达指定发车地点,并将车辆、联系人等信息主动告知采购人。 3、供应商应按照要求为采购人提供车辆服务,车辆租赁服务结束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4、供应商应定期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方式,及时与采购人核对租赁情况。 5、供应商应保证租赁服务全过程可控可查,数据存储时期至少一年备查。 6、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并出具正式发票。 二、车辆要求 1、轿车:5座乘用车,红旗H7、大众迈腾、尼桑天籁、丰田凯美瑞、福特蒙迪欧、别克君越、大众帕萨特等同类型级别轿车,符合公务用车标准,颜色需为深色,黑色最佳; 2、商务车:7-9座乘用车,别克GL8、本田奥德赛、上汽大通、厦门金旅、福特全顺等同类型级别商务车,符合公务用车标准; 3、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符合相关行业要求规定; 4、车辆性能良好、车容整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具有空调设备,夏天或冬天开展运输工作,应开启制冷或制热功能; 5、车辆保险及年检均合法有效。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应为服务车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6、供应商拥有符合“车辆要求”的轿车、商务车总数不少于5辆(以车辆产权证为准)。不足5辆,作无效标处理。 三、服务期限及报价要求 1、服务期:2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合同一年一签。 2、报价要求: 各投标人按照报价表的内容、格式及报价说明进行报价,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能涵盖车辆运行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折旧、保险,燃油,升级,保养,维修,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除非磋商文件有特别说明,采购人不接受备选的投标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 除租赁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司机住宿费以外,采购人不再承担租赁车辆的其它任何费用。 四、赔偿要求 1、供应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造成用户单位及个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用户单位及个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所有损失费用。 2、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供应商应承担并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一切纠纷及善后事宜,用车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付款方式 中标仅表示供应商取得入围资格,实际使用量以校内各用车单位和供应商双方认可的为准,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可二次议价,具体由校内各用车单位与选用的中标方商定具体用车协议和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条款 供应商派遣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或因为违法交通法规造成的意外事故,用车单位除拒绝支付租车费用外,供应商还须按照相关法规对事故受害方进行赔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拒绝提供车辆服务或抬高中标用车价格(不分淡季、旺季),供应商未完成约定义务累计达3次,采购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七、其他说明的情况 采购人定期通过校内用户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于测评不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第五章 江苏大学社会化服务用车租赁合同(参考格式)甲方(采购人):江苏大学 乙方(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方向乙方购买相关服务,双方同意以下内容。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磋商文件和承诺相一致。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服务费,并就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的服务承诺: (1)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服务的请求后,应于30分钟内给予响应并按要求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磋商文件和承诺的标准进行。 第二条 服务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条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用车服务费(中标价): 2、本合同约定用车服务费仅包含磋商文件、承诺及上述列明的项目。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用车服务费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每月末,乙方提供该月的用车明细及派车单,经甲方验收确认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及时支付。 4、具体的付款方式:使用量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服务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可二次议价,具体由甲方各用车单位与选用的中标供应商商定具体用车协议和结算方式。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须按约定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50000 元。待合同期满验收合格无异议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双方除非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未完成约定义务累计达 3 次,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5、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时,未达到甲方要求,修改或整改累计达 3 次,仍然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6、甲方定期通过校内用户对乙方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及惯例的专业化服务,如果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乙方应立即更换人员或改进方法,以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如因服务错误、失误等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服务费。 2、乙方如果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甲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乙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服务费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因未完成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待付款。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及待付款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约定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并应尽快向另一方提供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按事故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是否终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义务。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要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组成文件 1、甲方发出的磋商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投标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1.投标函致: 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为: )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方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投标。 1、我方郑重承诺:我方是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并严格遵守磋商文件中的规定,本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方接受磋商文件的所有的条款和规定。我方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采购活动行为,我方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3、我方同意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条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九十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方中标,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 4、我方同意提供采购人要求的有关本次采购的所有资料。 5、我方理解,你方无义务必须接受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并有权拒绝所有的投标。同时也理解你方不承担我方本次投标的费用。 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镇江市区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7、如果我方中标,本次磋商文件和本响应文件(含承诺书)将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我们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履行自己在响应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和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日期:
2.报价表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3.车辆情况一览表
注: 参与投标的车辆须具备营运性质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且符合“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二、车辆要求”的相关标准。数量不得少于5辆,否则作无效标处理。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产权证、车辆行驶证、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格证明文件致: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六个月内任一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 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函自行编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近六个月内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2020年7月1日后成立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7、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网站(http://credit.jiangsu.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的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8、供应商认为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